合球規則 定義與介紹 合球運動每隊由4位男球員及4位女球員組成,目的是在長方形的場地中以手將球投進球籃(korf)。合球運動主要的特質包含全方位的技能、合作、身體控制能力及性別平等。 任何時候文字使用”他”時必須了解亦有可能代表”她”。 在此使用之規則提供一般成人組的賽事使用,特別是國際合球總會舉辦之賽事及國際間友誼賽。部分規則如場地大小、比賽時間、替補及暫停次數可依當地環境與條件於”競賽規程”中加以修訂,任何時候文字使用”競賽規程”時必須了解亦有可能代表”比賽或賽事規定”。 第一條 場地與器材 1.1 比賽區域 比賽區域應包含比賽場區、邊界區及球員席區 a 比賽場區 合球比賽場地的大小為40公尺x20公尺。比賽場地由一條與端線平行的界線分成為2個相等的場區。上空的開放高度最好是9公尺,最少不得少於7公尺。 b 邊界區 邊界區至少為1公尺寬並環繞比賽場區四周,區域內不得有任何障礙物。 c 球員席區 兩隊的球員席必須設置在接近其中一條邊線外側,若球況允許,應距離邊線2公尺,兩隊的球員席區應位於中線兩側彼此距離至少2公尺。 1.2 標示 比賽場區須以清楚的實線標示,寬度3.0-5.0公分如圖所示。 罰球點必須標示於球場中央縱軸線上,罰球點最前緣應與籃柱相距2.5公尺。罰球點尺寸請參考指引守則。 每支籃柱周圍均應如圖標記罰球區。該區域顏色可為實心(與比賽場 區顏色成對比)或以實線包圍。 執行自由傳球時僅執行球員允許以單腳接觸罰球點,其餘球員需站立於陰影區域以外 P = 籃 柱 S = 罰 球 點 執行罰球時僅執行球員允許以單腳接觸罰球點,其餘球員需站立於陰影區域以外 P = 籃 柱 S = 罰 球 點 1.3 籃柱 籃柱外徑為4.5公分至8公分,須垂直固定於場地下面或放置於場地平面上,籃柱分別位於球場兩區的中央縱軸線上面,與端線的距離等於球場兩端線的1/6距離。 當籃柱無法垂直固定於場地時,可將籃柱放在足夠重量與適當體積的金屬基座上。註:基座直徑80公分,厚1公分。基座板面必須完全平坦。基座的設計應避免造成任何球員在接近籃柱時絆倒或受傷。基座板面必須完全平貼地面。十字型的基座是不允許使用的。 1.4 球籃 球籃固定裝在每支籃柱頂端,球籃必須朝向球場中央,籃筐上緣必須離地3.5公尺。球籃為無底之圓筒形,籃筐高23.5-25公分,上緣內徑39至41公分,下緣內徑40-42公分。籃筐寬度(上緣)為2公分至3公分。球籃為籐條細枝編成或以合成材料製成,必須形狀相似並為單一顏色且足夠與背景形成對比。 球籃固定於籃柱的方法,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球籃固定在籃柱上,不能鬆動。 ˙ 籃柱頂端不可凸出球籃的上緣。 ˙ 固定裝置:其向內或向外凸出的部分不可超過1公分。 ˙ 球籃下緣的金屬托架,自球柱算起不得超過球籃周徑的1/4。 ˙ 球籃外周的金屬條,長度不得超過球籃周徑的1/3。 1.5 球 合球是經由國際合球總會認可之五號球,球應為兩種顏色(以白/黑兩色為宜),球的周徑為68.0公分至70.5公分,球的重量應介於425至475公克之間,球應充氣至規定氣壓使球從比賽場地約1.80公尺高(自球的底部計算)的地方垂直掉落時,球的反彈高度(自球的頂部計算)應介於1.10至1.30公尺之間。 外表的兩種顏色係指以一種顏色把球的型式套印在另一個底色的面。外加的顏色型式必須對稱,以便在旋轉時,不會失去线 球員與職員裝備 球員必須穿著統一運動服裝並與對手有所區別。裁判員與助理裁判員必需穿著容易與兩隊作區別的服裝,任何人員均不得於比賽中佩帶可能導致受傷的物品。 所有可能於比賽中造成危險之物品均不得佩帶,註:無框眼鏡、有框眼鏡、手鐲、項鍊、耳環、手錶及戒指。以上物品必須均不得佩帶或以貼布包裹以避免危險。 第二條 人員 2.1 球員 a 人數與位置 比賽有兩隊各4男4女所組成,每隊在2個場區內有不同性別的球員各2名。 b 攻守陣容與人數不足 當兩隊人數均不足時,比賽僅能在任一隊每一場區不少於三名球員的情況下開始(繼續)比賽,並且不得有任一場區有2男1女與1男2女對打的情況。 一般來說,整場比賽應保持完整陣容比賽,若遭遇球員被迫離場的情形,經一名教練提出申請並與另一位教練協商後,可允許改變攻守陣容,當對手人數不足時,教練應提出改變陣容的請求。If a team has not fielded a player, or he is missing for good reasons, (e。g。 injury or because the opposing side did not field a full team), then it always has the right to bring this player into the proper zone where he belongs (except when, in exceptional cases and in accordance with 2。1 b above, he should be placed in another zone)。 c 球員替補 每場比賽每支球隊至多得未經裁判員許可替補4名球員。 被裁判員判罰退場之球員得由另一替補球員替補。如該隊尚未使用4次替補權時,則該項替補應被認為是替補1次。如被判罰退場的球員並未被替補,則仍應被認為是已經使用了1次替補,此外該隊在該空缺被替補前不得再替補同一性別球員。 當替補機會使用完畢後,若再有球員受傷並無法繼續比賽,該球員仍可經由裁判認可進行替補。 球員一經替補出場即不得再入場比賽。 替補僅能在比賽中斷時進行。 2.2 隊長、教練、替補員及其他球隊相關人員 a 隊長 每隊指定隊員一人擔任隊長,隊長須在上臂佩戴明顯的識別帶。隊長代表全隊並負責適當管理隊員的行為。教練缺席時,由隊長額外負責後述之教練職責。隊長有權請求裁判員注意任何能使比賽順利進行的事項。 隊長向裁判員詢問判決時必須有正當的理由,態度必須溫和、並不得太過頻繁。 隊長在整場比賽時都必須擔任隊長,只在不再上場比賽的時才放棄隊長的角色,此時必須指派由另一名球員擔任隊長。 b 教練 每支隊伍允許有一位教練。教練必須坐在該隊球員席區,並不得在未經裁判許可進入比賽場區。 教練得在比賽場外與不干擾到比賽的狀況下指導其球員。競賽規則以可允許教練的暫時離開指定的位置給予其球員指示,以上行為僅能於該隊球員席區同邊之場區進行,並教練必須保持於場外。˙ 教練得暫時離開指定的位置以執行下列工作 ˙ 請求及/或運用暫停(見規則3.1b)。˙ 請求並執行替補(見規則2.1c)。˙ 根據規則2.1b之規定,執行陣容改變。告知裁判及對隊教練哪位球員不可以投籃(規則3.6q)。 若任何時刻無人擔任教練,以上權責由隊長擔任(規則2.2a)。 c 替補員及其他人員 替補球員及隨隊的其他坐於球員席區之人員被認為是球隊成員。除以下情況外,比賽時球隊成員必須保持坐在球員席區。 替補員可在替補之前離開球員席區進行熱身 球隊之醫療人員被允許對受傷球員進行診察與治療,他僅能在裁判的同意下進入比賽場區。 被替補下場之球員可坐於球員席區,但遭紅牌驅除出場之球員必須離開比賽區域。 2.3 裁判員 裁判員掌控整場比賽。 a 決定體育館、 取消比賽的可能原因有: ˙比賽場地太滑。 ˙比賽場中積水。 ˙體育館內有危險障礙物。 b 執行比賽規則 裁判員處罰違規的事項,但如違反規則的判決不利於被非違規隊時(利益原則)則不予追究。 裁判員能夠在比賽任何時刻判罰違規事項,即使比賽暫時中斷時亦同。 c 裁判員必須採用規定的手勢使判決明確。 裁判員規定的手勢附在規則的附錄 d 如某隊自場外獲得不公平之利益時,裁判員應立即判罰。 e 以鳴笛表示比賽開始、停錶、重新開錶以及暫停。 裁判員在當球員已完成擲球準備及符合擲球所須規定(規則3.9及3.10)時,立刻鳴笛指示比賽開始或重新開錶。 發生以下情況時,應中斷比賽:˙任何時刻得分時 ˙違規而必須判罰時 ˙不公平獲得利益時 ˙需執行裁判員擲球時 ˙遇球員流血時 ˙因場地,器材,或球員人數改變,或行為不當,或受到外界干擾,而必須採取行動時 ˙上半時比賽終了時 發生以下情況,必須結束比賽: ˙全場比賽時間終了時; ˙因場地,器材或球員人數改變,或行為不當,或外界干擾而無法繼續比賽時。 f 裁判員應判罰行為不當之球員、教練、替補球員、隊上的其他人員(職員)。裁判員可正式警告行為不當之球隊成員(黃牌),或判罰言行不當之球隊成員退場(紅牌)。 除以上規定,MK体育平台裁判員亦可非正式地提醒球員、教練、替補員及其他球隊人員改變其比賽方式或言行舉止。 不當言行請參考指引守則 比賽期間若球員發生嚴重行為不當則必須馬上被驅逐出場。 基於尊重教練之立場,裁判員有權力: 禁止教練在未經許可的情形下離開球員席區。 在比賽過程中撤銷教練之權責 g 在觀眾干擾比賽時採取行動 必要時,裁判員得警告觀眾或請觀眾移動觀賽位置,或選擇取消或結束比賽。 2.4 計時員與記錄員 a. 情況允許時應指派一名計時員。 b. 情況允許時應指派一名紀錄員。 c. 當比賽中斷時,計時員得向裁判員發出聲音信號指示某隊已要求暫停或替補。 此聲音信號應避免與裁判哨音相互混淆。 2.5 助理裁判員 每場比賽中應有一名助理裁判員協助裁判員掌控比賽。 助理裁判員應攜帶一面旗幟在球出界或靠近自己位置發生犯規時提醒裁判員。裁判員可要求助理裁判員針對賽前決定的工作執掌給予協助。 賽前決定的工作執掌請參考指引守則 裁判員將指示助理裁判員適當的執法位置。比賽期間助理裁判員應於比賽區域(1.1)及比賽場區內執法。 經過裁判員之許可後,助理裁判員可短暫地進入比賽場區內。 裁判員有權除去助理裁判員的職務—若情況允許—指派替補助理裁判員。 第三條 比賽 3.1 比賽時間與暫停 a 比賽時間 正式之比賽時間為上、下半時各30分鐘,中場休息至多十分鐘。 競賽規程可規定不同的比賽時間。 不屬於正式比賽的時間如暫停時間(見下一條規則)、替補時間均不算入比賽時間。 b 暫停 暫停係指比賽中斷時間,每次持續60秒鐘且不計入比賽時間內。 每一隊允許使用兩次暫停 暫停次數可能因競賽規程而異 暫停之後,比賽將由暫停前的地點恢復比賽如同未暫停一般。 c 替補 替補的過程不計入比賽時間內。 3.2 得分 a 如何得分 除了下列c條文之規定,當 ˙ 球隊在攻區,使球自上空完全向下穿越球籃時。 ˙ 確定球可自上空完全向下穿越球籃,但球被防守隊球員由下反撥上去時。 球隊獲得一分 若球投進本籃則算對隊得一分 b 違規在先 除c所述之規定外,若鳴笛瞬間球已離開投籃球員的手,且在防守隊球員防守範圍之外時,即使裁判員因防守隊球員違規而鳴笛球中籃亦算得分。 c 得分不算 在下列情況不算得分 ˙ 裁判員鳴笛表示上半時或下半時比賽時間終了 ˙ 裁判員已察覺在球自頂端完全通過球籃前進攻隊發生違規。MK体育平台 ˙ 進攻隊自防守場區直接投籃得分及在自由傳球或重新發球時直接得分。 ˙ 裁判員事先察覺進攻隊取得不公平的利益時˙ 球先從球籃底部向上通過球籃,然後再通過球籃時。 d 得分較多的一隊為比賽的勝隊。 3.3 攻守陣容 a 選擇攻守陣容 競賽規程應規定兩隊於上半場的進攻球籃,隊伍應依照競賽規程將球員安排成攻守兩個場區。 若沒有競賽規程或任何其他規定,則隊伍應告知裁判員開賽時的進攻球員,並以擲銅板的方式決定上半時進攻的球籃。 b 改變攻守陣容 除規則2.1b之說明外,整場比賽應保持相同的攻守陣容。 3.4 換區與換邊 每得兩分即改變球員的攻守角色:進攻球員變為防守球員,而防守球員變為進攻球員,球員以交換場區的方式改變角色。 中場休息後,球員的角色不變,但進攻方向必須交換。 3.5 開球 ˙比賽開始時由競賽規程規定之先攻隊或依規則擲銅板勝出的隊伍? ˙下半時開始由後攻隊伍 ˙每次得分後,則由對隊 執行開球 開球由攻區球員在進攻區接近球場中心的位置執行。 相同規定亦適用於重新發球(見規則3.9) 3.6 違反規則 違反規則分為防守方違規及進攻方違規 防守方違規分為: a -判罰重新發球 輕微犯規是: 1 技術違規 (例如帶球走、以腿或腳觸球及延誤比賽) 2. 身體接觸違規:目的不在破壞對方進攻亦沒有不經意的身體接觸 b 嚴重犯規–判罰自由傳球 嚴重犯規是: 1 過度的違規碰撞t (例如擊打對手手中的球、推人、抱人或阻礙對手) 2.違規的目的在破壞對方進攻或造成對手進攻被破壞 c 反覆地違規使進攻不公平地被封組-判罰對隊罰球 (§ 3。11aB) d 非常嚴重的違規造成得分機會喪失-判罰罰球(§ 3。11aA)。 : a -判罰重新發球 b 非常嚴重的違規造成對手於另一場區之得分機會喪失-判罰對隊罰球 全國合球協會可在競賽規程中依照比賽層級及年齡定義輕微違規及嚴重違規之區別。若全國合球協會並未加以定義輕微違規及嚴重違規之區別時,所有相關違規軍事為嚴重違規並於違規點判罰自由傳球。若是針對特定人員的違規(§3.6 h.i.j.k.l及m), 。 a 以腿或腳觸球 進攻方違規判罰重新發球 防守方非故意以腿或腳觸球時判罰重新發球 防守方故意以腿或腳觸球並獲得利益或阻礙進攻時時判罰自由傳球 b 以拳頭擊球 進攻方違規判罰重新發球 防守方違規判罰自由傳球 c 以雙腳以外之身體部分著地時持球、接球或拍球 違規時判罰重新發球 d 帶球走 僅在以下3種情況允許控制球後改變位置: 1. 球員在站立不動的靜止狀況接球時 此種情況,球員得在一腳站立原地為轉軸的情況下,移動另外一腳 從靜止的狀態,球員不允許在移動一足後,在球離手前緊接著抬起另一足,2. 球員在跑動或跳躍中接球,並在傳球或投籃前停止移動 條件是球員在接球後,立刻並且盡力最短距離內停止移動 停止移動後,敘述1的規定同樣適用 3. 球員在跑動或跳躍中接球,並在停止移動前傳球或投籃,在這種狀況下,不允許球員於足部第3次著地時持續控制球。 裁判員必須仔細注意移位球員接球的動作,應用此規則時,球員的移動方向不重要。 違規時判罰重新發球 e 單打 單打就是有意的避不合作如:球員持球時,意圖在沒有隊友幫助的狀況下改變位置, ˙ 球員沒有明顯的移動位置 ˙ 不是刻意地避不合作 時,單打不應被處罰 違規時判罰重新發球 f 將球直接交給同隊的另一球員 將球直接交給另一同隊球員,指第二位球員在接球前,球未經空中自由飛行或自由放置於地面。 違規時判罰重新發球 g 延誤比賽 延誤比賽範例請參考指引守則。h 擊打、拿走或搶奪對手手中的球 判斷的標準為對手不需合法控制球。控制球係指球員以單、雙手拿球或球停留在其手掌或手指上 進攻方違規判罰重新發球 防守方輕微違規時判罰重新發球,嚴重犯規時判罰自由傳球 i 推人、抱人或阻礙對手 不論有意與無意地阻礙對手自由活動均應判罰 非法妨礙對手自由活動時,不論對手是否控制球,或甚至球還在另一場區,均應判罰 本規則並不表示球員必須讓路(註:每位球員均可隨意站位)。該球員祇在突然進入對手的移動路徑並且引起不可避免的碰撞時,才應被判罰 進攻方違規判罰重新發球 防守方輕微違規時判罰重新發球,嚴重犯規時判罰自由傳球 不合法的封阻動作請參考指引守則 j 過度封阻對手 防守者得往自己所期望的方向阻擋球的投擲,此一行為可能導致球投擲到自己的手或手臂上 進攻方違規判罰重新發球 防守方輕微違規時判罰重新發球,嚴重違規時判罰自由傳球 目前,僅在投擲者欲投擲方向被對手遮蔽時允許封阻 Hindering is only permitted in so far as the thrower is obstructed in playing the ball in the desired direction。 他被允許將手被阻擋於傳球路徑上,但他不得 ? ˙ 使用軀幹封阻對手投擲的手臂而非封阻球 ˙ 擊打對手投擲的手臂, k 封阻對方異姓球員擲球 進攻方違規判罰重新發球 防守方違規時判罰自由傳球 l 封阻已經有另一球員防守的對方球員 進攻方違規判罰重新發球, 防守方違規時判罰自由傳球 m 越區比賽 進攻方違規判罰重新發球 球員在觸及邊界、中線或邊界外的地面、及從邊界、中線或邊界外的地面上起跳視為超越區域,狀況可包含越區觸球或越區封阻對手 區跳起觸球以及阻擋對手均屬越區。 下列動作在不違反本規則時可被允許: ? ? ˙ 球員在自己的場區內起跳於空中拍撥球 ˙ 球員在自己的場區內封阻另一場區內的對手 n 處於防守位置時投籃 當防守球員同時符合以下每項條件時,即是成功「防守」投籃 1 他必須比進攻球員更接近籃柱。(例外:當防守球員與進攻球均緊鄰籃柱並位於籃柱的兩側時,只要同時具備條件2、條件3與條件4即可) 2 他必須位於進攻球員手臂長度的範圍內(手臂長度範圍,意指防守球員伸手可以碰到對手胸部) 3 他必須面向進攻球員 4 他必須企圖封蓋球 違規時判罰重新發球 o 緊密切過(切斷)另一進攻球員之後投籃 切斷是發生在原先已經合法防守其對手的防守球員,因為其對手從第二名進攻球員的近旁切過,因而導致該防守球員衝撞或可能衝撞第二名進攻球員而被迫放棄其合法防守位置。 切斷亦發生在原先已經封阻對手的防守球員並保持手臂長度範圍內,因為其對手從第二名進攻球員的近旁切過,因而導致該防守球員衝撞或可能衝撞第二名進攻球員而被迫放棄於手臂長度範圍內封阻。 切斷本身並非犯規,切斷後投籃才是。 違規時判罰重新發球 進攻球員傳球後由隊友近旁切過後再接球投籃可以被判罰。 p 自守區或執行自由傳球或重新發球時,直接得分 違規時判罰重新發球 q 當沒有個人對手時投籃 此種現象發生在防守區只有3名球員防守4名球員的情況 進攻球隊之教練應通知對隊教練及裁判員,不具投籃資格的球員比賽期間教練有權改變此球員,但應在停錶時才可通知裁判員及對隊教練(如:裁判員鳴笛指示違規、得分)。1次換區之間只允許更改2次該球員 不具投籃資格的球員可以罰球得分。 違規時判罰重新發球 攻方人數多於守方的可能原因為其中一隊原本人數不足,或多於一位球員受傷離場,或被裁判員判罰退場並未替補的時候。 r 搖動籃柱,影響投籃 應被判罰的動作請參考指引守則 s 跳躍、奔跑或為了迅速移位而用手握住籃柱 進攻方違規判罰重新發球,防守方違規時判罰自由傳球 t 違反自由傳球、或罰球的規定 進攻方違規判罰重新發球,防守方違規時判罰自由傳球或再次罰球(見3.11) u 以危險的方式比賽 進攻方違規判罰重新發球 若進攻球員迫使距離手臂長度範圍內的對手高速地與另一進攻球員衝撞視為違反此規則 v 封阻執行重新發球的球員 進攻方違規判罰新的重新發球,可能被視為不正當行為 防守方違規判罰自由傳球,可能被視為不正當行為 3.7 球出界 球接觸到以下物體時 ? ˙ 比賽場區的界線 ? ˙ 比賽場區外的地板、人員或物體 ˙ 比賽場區上方的天花板或物體 視為球出界 球出界時,於出界的位置執行重新發球,重新發球的方式與規則3.9同 比賽場區並非三度空間。在不違反規則3.6m之條件下允許將球在觸及上述物體前,將其擊打回比賽場區內。 3.8 裁判員擲球(向上拋球) 雙方各一名球員同時拿到球時,裁判員將中斷比賽並由裁判員擲球(向上拋球)重新開始比賽,如不知任何一隊發球時,可用同法擲球 執行裁判員擲球請參考指引守則 3.9 重新發球 a 獲得重新發球時 當進攻方違規或防守方違反規則3.6其中之一造成輕微違規時,裁判員將指示由對手執行重新發球 b 重新發球的位置 重新發球應於違規發生處執行。 (§3.6 h. i.j. k.l及有時m), c 如何執行重新發球 在球員執行重新發球時,球在該球員手上或位於可處理的位置時,裁判員應鳴笛。自裁判員鳴笛起,執行重新發球的球員有4秒鐘的時間發球,對手不得封阻發球員。 在球飛行2.50公尺後視為比賽重新開始(自地面測量)。 發球員不得於執行重新發球時直接得分。他必須要在球賽重新開始並球接觸到其他球員後才能得分 發球員若接觸到邊界或另一場區時,裁判員應於球離手之前鳴哨甫與對隊重新發球的機會(見§ 3.6m) 或球出界(見§ 3.7)。 3.10 自由傳球 a 獲得自由傳球時 當防守方違反規則3.6其中之一造成嚴重違規時,裁判員將指示由對手執行重新發球 b 自由傳球的位置 自由傳球由罰球點執行。 c 當執行自由傳球的球員持球時或可控制球時,裁判員向上舉起一隻手臂,以手勢表示他即將在4秒鐘以內,鳴笛指示開始自由傳球 在準備執行的過程中裁判有權力判罰任何違規動作 在裁判員舉起手臂後,可能會發生兩種情況(見下列A與B): A情況: 1 所有球員均距離直直自由傳球的點2.50公尺。 2 執行自由傳球時,執行者的隊友彼此之間也必須保持至少2.50公尺的距離。 當上述情況於4秒鐘內準備完成時,裁判員應鳴笛再開始比賽。在裁判員鳴笛宣告傳球後,自由傳球的球員必須於4秒鐘之內傳球。如自由傳球的球員不能於4秒鐘之內將球傳出時,裁判員應鳴笛改判由對隊重新發球。 防守方球員必須符合條件1的規定,直到執行自由傳球的員移動球、或手臂、腿部有明顯可見的動作為止。 自由傳球球員的隊友必須同時符合條件1與條件2的規定,直到球賽重新開始為止。 當以下三項條件之ㄧ成立時,球賽重新開始: ˙ 距離傳球點在2.5公尺以上的同隊球員觸球時,或 ˙ 在傳球後,球飛行距離傳球點2.5公尺以上時(由地面丈量)。 執行自由傳球的球員不允許直接得分。該球員必須等到球賽重新開始同時經另一球員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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